【本報訊】據新一期香港律師會會刊透露,律師會理事會已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引入有條件收費制度的可行性,新制度容許律師在傷亡索償案件中代表索償一方時,可在勝訴後才收取部分賠償金額作為律師費,若一旦敗訴則不收取任何律師費用,新制度現正諮詢會員意見。
律師謝連忠表示,有條件收費制度在英國已實施多年,好處是令一些工傷意外、交通意外及醫療失誤的受害人士,不會因負擔不起聘請律師的費用而無法興訟索償。
據了解,在回歸前,前律政司馬富善亦曾建議推行有條件收費制度,當時律師業界擔心,新制度可能會令部分律師為了瓜分賠償金額而不擇手段打官司,曾提出強烈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