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工作港人身亡獲賠50萬

內地工作港人身亡獲賠50萬

【本報訊】受聘北上東莞玩具廠做生產經理的年輕港人許柏生,因超時工作錯過廠巴,遂乘的士返深圳,並擬跟女友見面,結果在抵埗前撞車死亡,法庭認為死者不是在受僱時出事,判僱主不用賠償,許父昨日上訴得直,料可獲五十萬元賠償。

事主在受僱期間遇事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昨日在判詞中指出,根據以往案例,上下班時出意外,除非僱員依合約要用僱主的交通工具,否則即使交通工具是由僱主提供,僱員也不算在受僱時出事;但以往的案例不涉跨境交通,而近來不少香港人北上工作,境外又未必有保險賠償,故案例只應視為指引,不是答案。
法官認為,許柏生的僱主提供接駁深圳至東莞的廠巴,他抵達深圳後,便算開始在受僱,因為那時他在內地只為工作,而往返深圳至東莞,亦必然屬受僱之中。
法官續指,許柏生打算與女友見面並不重要,法庭着重的,是深圳是他受僱的開始與終結,返香港之前,許柏生仍在受僱之中,而且意外發生於深圳郊區,他顯然不是由東莞到其他地方,當然法庭要運用常識,若許柏生晚上到東莞的戲院,便不算是在受僱之中。
涉案死者許柏生遇事時二十八歲,九五年七月獲龍昌玩具有限公司聘用,他須於周一在深圳火車站乘廠巴往東莞的廠房逗留五晚,至周六才乘廠巴返深圳,若他超時工作錯過周六的廠巴,公司准他乘的士,並給他補貼。

因應酬乘的士返深圳
同年八月二十六日,許柏生在東莞應酬客人至深夜,已沒廠巴,遂乘的士往深圳,並打算到一家酒店與女友見面,卻在深圳郊區撞上路標,路標飛撞其頭部致死。
許父許書交向龍昌玩具有限公司追討僱員補償,與訟雙方已協議賠償額為五十萬元,但原審法官認為僱主不必賠償,因為許柏生沒坐廠巴,當時的旅程又與工作無關,故不算受僱時出事。
案件編號:CACV754/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