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多次雙程證給港人內地家眷,應是一個十分自然的發展。商務出入境可以享有多次雙程證,旅遊也可以考慮多次雙程證,為甚麼探親反而不可以?現時雖然規則容許每年兩次、每次三個月的雙程證,名義上一年可以有半年在香港,但實際上不能,因為每次申請都要長時間輪候,而且費用高昂,貪污的情況普遍,而且即使真的能每次都快速申請到簽證,半年在港、半年在內地,家庭生活反而難說是正常。
但是,多次雙程證不能代替年幼子女來港依親,及母親來港照顧幼年子女的家庭團聚。假如父母親及兄弟姊妹都是永久居民,那麼未成年的內地子女應得到特別考慮,讓他來港家庭團聚,而領養子女,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無證媽媽」是另一個好例子,只須多給一兩個人批准,就可以令家庭完整,生活正常,是值得兩地當局考慮的。
與此同時,有關多次雙程證方面,可惜的是,成年子女不在考慮之列;但成年子女正是最適當得到這項對待的人,特別是假如年老父母在港並非沒有親人照顧,而是希望更多時間同敍天倫這種情況。
其實,最終要做到的,還是香港人在內地的子女的居留權應得到尊重,而不是設置重重的關卡故意留難,家庭團聚的理念,要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那麼違法逗留、偷渡、貪污的需要就會減少,多次雙程證只是一個中途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