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研究亞洲協會副主席 黃錦就
上月尾警務處處長曾蔭培告訴公眾,前線警務人員應該在日常執勤時多行使酌情權。曾的言論在社會引來迴響:在警隊內部,巡邏警員不知道如何採用酌情權才不致引來市民投訴,甚或上司處分;在外,公眾也關注警員行使酌情權的合法性及如何適當使用等等。因此,有更多人要求取消酌情權,一概執法從嚴。
警員有「酌情權」,可以選擇性執法,也因此時而遭受濫權投訴,例如被指歧視或貪污。警員因人施法會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被削弱。容讓警員以主觀判斷執法,與客觀執法的公平原則相違,終令社會走向人治而非法治。
不過,若警員失去酌情權,就會出現以下困難:首先,除了少數學者,沒有人會希望司法機構機械式的照足法律條文辦事,執着於形式,一絲不差。相反,我們需要警員表現其「判斷能力」(goodjudgement),權衡事情和處境來執法。第二,法律不能詳述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或者,在一些情況法例雖然清晰,但是條文不能死搬硬套,需要依照警員對條文的詮釋以作定奪。第三,警員面對的處境,可能是法例草擬及通過過程中絲毫沒有考慮到的。
在外國,研究發現有三個影響警員行使酌情權的因素。第一,犯事人──警員對成年人的投訴比較着緊;對於來自弱勢社群的人,警員更有可能使用武力及加以拘捕。合作及尊重警方的人,警察會較為寬鬆。很多時,與案者的性別和精神狀態也有影響;第二,處境──警員注意嚴重的事情(罪案)多於次要事情(非罪案)。牽涉武器或反抗的行為通常令警員反應過大。警方自發的行為比因市民投訴而做的事情,來得積極。不當行為例如詐騙、商業罪行、投訴等,是否為公眾知悉,影響執法力度,如果有證人、觀眾,或傳媒在場時,警員會更為傾向官僚主義。第三,制度——上級的領導方針與巡警的工作量。
警員酌情辦事,因他們相信:一,立法的原意並不是要全面限制所有有關行為。他們覺得政客其實是透過立法表達某些意見,或只是想顯得強硬而已。警員也會認為某些法例刑罰過重,所以不願執法過嚴。二,社會希望法律被彈性執行,而且某些罪行可能在特定社群特別普遍,受害人不出聲,也不會找到證人的;或許受害人有時也有不當行為,不拘捕任何人,受害人也會得到補償的;拘捕某人可能令警員失去某一社區的支持,或會令某人不成比例的失去其地位,所以需要彈性執法。三,他們有更重要任務,如人手不足,或者,需要用酌情處理換取線報,尋求合作等。
對於家庭暴力、交通事故及不當行為,警員會較多行使酌情權。因為警員認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受害婦女又通常不大合作,也因為恐怕拘捕了家庭經濟支柱對受害家庭的影響更大,所以警員通常不想扣留毆打妻子的男人,他們傾向甚麼都不做。對於不當行為,例如賣淫、賭博、淫穢物品及軟性毒品,警員也傾向酌情處理。因為只要參與人士是自願的,這些罪行一般不傷害其他人。況且要執法也不太可能,因為這些行為永遠在發生,而證人永遠不願作供的。
我們最好把警察的酌情權視作必要的瑕疵,只要予以適當監管與制度化,我們甚至應視之為好事。警察的專業守則及社會道德等價值觀,是行使酌情權的依據,不是任由警員隨意而為的。雖然公眾對於執法鬆緊的要求飄忽不定,但我們肯定不是要求警員像鐵板一塊不懂變通,不懂因時制宜的。警員行使其酌情權,關乎其知識、良知、判斷和技巧,他們也要拿出勇氣承擔其決定的後果,這是他對這份工作的貢獻。警員酌情權是個敏感而複雜的課題。在決定是否收回或給予更多酌情權之時,我們應就上述的好處與缺點仔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