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安局將向立法會提交反恐怖主義活動的條例草案。政府建議,根據英國的有關條文制訂「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更賦予行政長官權力,根據定義制訂恐怖分子及恐怖組織的名單。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反對由行政長官制訂恐怖分子或組織名單,認為應交由法庭決定。 記者:陳沛敏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也指出,港府的建議令人憂慮,根據法例,特首可能依據內地中央對法輪功或一些被視為分裂國家的組織的定義,將這些組織定性為恐怖組織。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將於下星期二討論反恐怖法。保安局在昨日向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建議,主要根據英國《二○○一年恐怖活動(聯合國措施)命令》,訂明恐怖主義行為須符合兩項先決條件:採取行動或威脅會採取行動以影響政府或恐嚇公眾;以及以此達到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的目的。同時,恐怖主義還須符合其中一項元素,例如涉及使用嚴重暴力或嚴重損毀財產等(見表)。
政府又建議賦權行政長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涉及法例界定的恐怖主義行為時,可將該等人士或組織列入恐怖分子或組織名單上,並列於有關法例條文的附表內。為表列的恐怖分子或組織招募成員,即屬犯罪。不過,被列入名單的人士或組織可向法院申請反對表列。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及成員何俊仁對由行政長官決定誰為恐怖分子或組織有保留,涂謹申形容由官員決定誰觸犯刑事罪行,而且反要對方向法庭提出反對,才能推翻這項決定,是本港法制的一項「全新概念」。何俊仁認為應由政府向法庭申請將某組織或個人定為恐怖組織或分子。
何俊仁則關注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太闊,將來法輪功一類的組織「可能一、兩個人做咗儍事」,便被納入成為恐怖組織。他說:「香港唔係恐怖活動高危地方,唔應該過敏,要小心去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