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盜竊前科曾任職司法部的男書記,因再次在街上偷取女途人的手提電話,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律師求情指被告受抑鬱症影響,產生衝動偷電話後物歸原主,以博取女事主一聲「多謝」。但裁判官指健康問題並非犯罪理由,判被告監禁十個月。
四十六歲被告方振國,曾服務司法部逾二十九年,原在新蒲崗裁判署任文書主任,九五年並曾獲頒好市民獎。被告曾於前年初因在商場內偷電話被判緩刑,其後上訴得直脫罪,但較早前又因同類罪行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七個月,現正服刑。
本案指被告於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在灣仔莊士敦道東新商業大廈外,偷取一名姓葉女途人袋內一部價值一千三百元的手提電話,當場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抑鬱症,常出現偷竊的慾望,但被告目的並非奪取手提電話,而是在偷取電話後交回女事主,以求女事主向他說聲多謝,得到心理上的滿足。而精神科報告亦指被告有嚴重精神問題,需要接受治療,可望完全康復。
但裁判官衞以寬指健康問題不能用作犯罪藉口,考慮被告已喪失工作及一百三十萬元長俸,將本案十個月刑期與前案刑期同期執行,即加監三個月。
案件編號:ESCC2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