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涉於去年銷售西半山寶翠園期間,聘用無牌地產代理游說顧客「睇樓」,違反地產代理條例,利嘉閣與涉案女代理昨於西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判罰款三千元。利嘉閣恐再惹官非即時裁減六十名培訓計劃的見習生職位。 記者:陳曉薇
裁判官判案時指,被告於案發日所持職銜,與她會否收佣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她以經紀身分工作,又同意公司方面只是技術上違規,了解到以利嘉閣的公司規模,首次干犯同類案件,已屬強力的求情因素,認為只要利嘉閣日後改善培訓方式,便有信心不會再出現這種情況。由於置業實為市民主要投資項目,相信政府設立地產代理發牌制度,對業界百利而無一害。
首被告葉淑珍(二十五歲)及次被告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否認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及僱用無牌地產代理營業員兩項控罪,控罪指首被告於去年六月二十三日,在西半山寶翠園西寶城外,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次被告於同日同地,僱用無牌地產代理的營業員。
根據控方案情,地產代理監管局接獲投訴,有無牌經紀在寶翠園樓盤工作,遂於案發日採取行動,派出六至七名職員,到場「放蛇」進行調查,掛着職員證的首被告在樓盤附近,曾向兩名卧底調查員介紹樓盤的價錢、坐向及會所設施等,游說他們即時「睇樓」,調查員於售樓處表露身分,查問下發現首被告並無持有有效的地產代理牌照,並稱會收取佣金,其後票控女被告及利嘉閣。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首被告事後已轉任會計工作,當日跟隨同事學習見客,技術上確有犯錯,惟她過往並無案底;至於利嘉閣於今次事件中,亦只是在安排訓練程序出錯,並非蓄意犯案,希望法官輕判。
地產代理條例於九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聘用無牌地產代理營業員個案共有七宗,被指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共有三十宗。
案件編號:WSS14027&1402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