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署否決讓曾接受房屋資助的居屋及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業主,在出售單位後恢復申請公屋資格的要求,但建議訂立給予酌情權指引,讓有真正經濟及住屋困難的家庭,有機會重新申請公屋。
房委會早前通過放寬私樓業主申請公屋前兩年不得擁有物業的限制,私樓業主只要將單位出售,可即時申請公屋。有關措施通過後,不少立法會議員要求房委會將政策伸延至居屋及曾申領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業主上。
不過,房屋署重申,凡曾接受房屋資助的家庭,不應該再獲得任何房屋資助。
但為了協助真正有需要的家庭,房署同時建議訂立給予酌情權的指引,若因經濟困難,如破產、符合申請綜援資格、家庭主要經濟支柱喪生等,房署助理署長有權按個別情況給予酌情權;有關建議將於本周四提交房委會租住房屋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