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的問責 - 吳靄儀

律政司司長的問責 - 吳靄儀

當局回應大律師公會對律政司司長應否納入「高官問責制」的質疑,了無新意,不外重申先前立場,無法令人信服。其實,不久前在一月十二日在港大一個回顧《人權法案條例》通過十年的研討會上,律政專員區義國發表的一些言論,反而有力地加強了律政司司長不應成為「問責高官」的理由。
談及《人權法案條例》對制訂政策所起的作用,律政專員說,在條例通過之前,前律政署指出某項政府政策不符合人權,政策部門會置諸不理,但條例通過之後,律政署指出某項政策違反人權法案,政府就不能通過這項政策。
果真如此,那麼律政司司長的獨立地位,擔當此職的人的專業獨立性、法律修養及對法治的執着,便重要得無以復加。
一個活鮮鮮的例子就是居留權案件。假若當時政府不是政治目標高於一切而在法例上不擇手段,而特首董建華委任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不是認同目標而運用法律手段,始作俑者的《入境(第3號)(修訂)條例》就不會擬就並通過,就不會有條例被終院裁定違憲、違反人權之後,出現迫終院屈服「澄清」、請求人大釋法推翻終院裁決,終而徹底破壞法治的不堪局面。
事件應教訓我們,特區需要的,是一個加強律政司司長的專業獨立地位的制度,而不是一個加強這個職位及人選的政治化,及對行政權力更加認同及忠心耿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