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般程序,小額錢債申索通知書送達被告人後,法庭才考慮如何處理該項申索。若證實申索人填報的地址資料不正確,而被告人收不到申索書副本和聆訊通知書,法庭不會作出判決。 不過,若有證據顯示聆訊通知書已妥為送達予被告人,而被告人選擇不出席聆訊,申索一方能夠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其申索,審裁處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被告人如不滿審裁處在其缺席下判其敗訴,應立即向審裁處提出理由,申請將判決作廢。一般情況下,涉案任何一方不得由律師代表出庭。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 本欄隨《法庭》版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