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良局轄下一家非牟利教育服務機構,被投訴違反勞工法例,拖欠一新任職導師薪金。有工會人士指,現時本港經濟持續不景,僱員寧可保住飯碗,對僱主進行「瘦身」,甚至拖糧,亦惟有忍氣吞聲,助長僱主剝削僱員的歪風。
譚小姐稱,去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她於保良局轄下「保良局教育服務中心」任職中文科全職導師,分別在灣仔、荃灣及油麻地校舍任教,月薪一萬三千元。
去年十一及十二月,她應共可獲發放二萬六千元薪金,惟校方一直沒有發放全數薪金,直至今年一月仍拖欠八千多元。她曾多次向校長查詢薪金何時發出,但校方一直採取拖字訣,未有給予明確答覆,令她極感無奈。她又稱,受聘時校長曾承諾會與她簽署僱傭合約,但她一直未被要求簽署任何文件;她又質疑中心沒有替她作強積金供款,對她極欠保障。
譚小姐說,一直以為保良局屬大型機構,無理由會欠薪,故被拖欠薪金逾月,亦只有啞忍,惟工作兩個月仍未獲發全數薪金,她忍無可忍下遂向本報投訴。
保良局教育事務部以「遺漏」及「延誤」,辯釋譚小姐被遲發全數薪金和遺漏簽定合約原因。
保良局教育事務部助理教育主任吳小姐覆函指出,譚小姐之合約已於其到職當月備妥,惟中心遺漏將合約交予她;另亦延誤處理其十一月份薪酬,中心已作即時跟進,現已辦妥,而十二月份薪酬,亦已於支薪期內發放。
根據強積金供款條例,僱主須於僱員服務期滿六十天,為有關僱員供款,而譚小姐去年十一月中旬到職,保良局教育事務部稱,將按強積金供款條例,為她辦理有關手續,並會繼續加強監察,以避免再有類似情況發生。
勞工處發言人稱,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僱主如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不依時支付工資予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立法會議員兼工聯會副理事長梁富華表示:隨着現時經濟持續不景,僱員對僱主的違例行徑,多會啞忍不作投訴,助長僱主剝削僱員的歪風。他認為,僱員如被僱主剝削或遭不公平對待,應盡早向工會或勞工處尋求協助。(○一一二三九)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