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年近七旬清潔女工,疑遭食環署公廁清潔承辦商,剋扣農曆新年及聖誕節法定假期,事後只以額外酬金代替補假,違反勞工處的僱傭條例。涉案莊臣有限公司的代表,昨於觀塘法院否認近二百項沒有給予法定假日,及以薪酬代替假日控罪。控方今日將傳召負責本案的勞工處事務主任作供。 記者:羅宇光
勞工處共發出一百九十四張告票檢控莊臣有限公司,法庭昨日先處理其中六張傳票,指莊臣分別於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冬至、二十五日的聖誕節、翌年一月二十四至二十六日的農曆年初一至三,以合共八百七十五元的酬勞,代替一名員工的假期,且沒有給予去年元旦的法定假期。該名員工為黃奀蘭,六十七歲,事發時於中環街市內的公廁,任職清潔女工。
黃女士接受控方盤問時供稱,她月薪為五千三百元,假日上班則可獲每日一百七十五元額外報酬,公司每月派人到她上班地方以現金出糧給她。
黃續稱,根據以往做法,像她般的全職僱員,有權在法定假日放假,公司自會安排替工填補當日空缺。但事發時是她主動要求公司在上述日子如常上班,毋須為她找替工,因為她想藉此多賺金錢。後來莊臣沒有給她補假,只給予她共八百七十五元的額外薪酬。
根據僱傭條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條,僱主須於如農曆初一至三、冬至、聖誕節、端午節、國慶日及新曆元旦等節日,給予員工法定假日。特別行業如傳媒及政府醫護人員,僱主與僱員可自行議定以另一日作為補假,但僱主不可以酬金代替放假。
勞工處於去年二、三月間,巡查全港多間負責政府食環署公廁清潔的外判承辦商轄下共一百四十五間公廁,事後發出四百多張告票,檢控包括涉及本案的承辦商莊臣有限公司,指控剋扣員工法定假日。
案件編號:KTS6442-9007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