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繼承部分遺產

可申請繼承部分遺產

【本報訊】就有關認父事件,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原訴一方須提供足夠文件證明身分,年代愈久遠文件,可信性愈高,譬如出生證明,醫院文獻。
他又指出,原訴須先向中國機關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確立血緣關係,公證書經由北京外交部加簽即成有法律效力文件,為本港法庭所接納,但法庭仍會考慮其他環境因素,以判別真偽。
律師謝連忠則解釋,原訴一方若成功取得法庭聲明確認關係後,即或並非利氏所訂立遺囑中列明的受益人,他仍能以親生子身分向法庭申請繼承部分遺產,但謝指出,私生子與婚生子享有平等地位繼承遺產的法例乃近年設立,至於利氏已逝世十九年,故未知法例是否適用。
謝連忠表示,原訴一方跨境入稟要求與已故富商兼上市公司前主席利銘澤確立父子關係,可說是另一次世紀爭產案的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