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期望 - 吳靄儀

合理期望 - 吳靄儀

「合理期望」的原則,其實是說政府不能朝令夕改,使市民無所適從,出爾反爾,就是濫用權力,法庭就有權給予受影響的市民適當補救。這個原則與法治不可分割。一個政府要是今天公開承諾,明天可以推翻,試想人民還能相信政府嗎?政府不可信,社會就會出現混亂,法治及秩序就會蕩然無存。
所以,終院在《吳小彤》案確立「合理期望」的法理原則,是意義重大的一步。然而,代表五位法官之中的四位的裁決書,在這個問題上,卻有令人費解之處。
終院一致裁定的一點,是在九七年七月至九九年一月這段日子裏,政府官員的一些公開聲明,包括特首董建華、入境處長、保安局局長及法援署長的講話,及發給各申請居留權證明的人士的函件或通知書,清楚地陳述政府立場及承諾,將來法庭作出最終裁決之後,政府會依照裁決處理所有個案,有關人士毋須另行提出或參加訴訟。這個陳述及承諾,法律上構成合理期望。無故推翻承諾,就是不合法,法庭會給予補救。
但既然如此,為甚麼依照四位法官的裁決,只有收到某些文件的一千幾百人能獲得補救?為甚麼廣大信賴了政府承諾而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卻會在釋法之後喪失了合理期望而要承受結果?
包致金法官獨持異議,但卻最合邏輯。他認為受到不公平的人數目龐大,不足以構成不給予公平補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