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今日刊登憲報,建議修訂《公司條例》,放寬組成私人公司的要求,由現時最少2人減至只有1人便可登記成立私人公司,董事人數亦由最少2人減至1人,但上市公司則維持至少要有2名董事。
另外,在普通法下,公司的組織章程可保證董事不會遭免職,政府認為並不適當,而且股東應有凌駕一切的權利,故提出修例,容許股東可藉普通決議案罷免公司董事,即只須簡單多數票便可通過,毋須提出要四分之三多數票才可通過的特別決議。
草案又建議,修訂傳閱股東建議的最低規定,由現時持有5%表決權或100名股東提出,調低至2.5%表決權或50名股東。
此外,證監會修訂《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由現時90%獨立股東通過或少於2.5%股東反對,便可將公司私有化,改為須獲75%無利害關係股東同意,及少於10%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