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職警員偷疑犯金飾罪成

文職警員偷疑犯金飾罪成

【本報訊】當差十一年的文職警員,於黃大仙警署報案室偷取疑犯的金飾財物,昨日於北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判刑指被告解釋暫時替疑犯保管財物但又忘卻歸還的說法,形容為無稽之談;又認為被告是故意將財物據為己有,故被告所作明顯是偷竊行為。

金飾藏於打火機內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被告當差十一年,將疑犯財物放入自己的口袋中保管而沒有知會同袍,事後又忘記歸還,此等說法實為無稽之談;況且,警署對疑犯財物處理及交收有一定程序。
被告張文煒(二十九歲),被控於○一年九月十四日在黃大仙警署報案室,偷取藏於打火機內,總值二千元的一條銀手鏈、一條金頸鏈及一隻銀戒子。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二十八日判刑。
案件編號:KCCC23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