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色膽包天的無業男子與鄰居一對小兄妹玩耍,藉詞飲水,帶三歲半女童到公廁非禮,用舌舔和手指摸她私處,女童返家告知母親揭發事件。裁判官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告入獄十四個月,法官怒斥其行為令人髮指,是他過往在裁判署審理最嚴重、涉及受害女童年紀最小的案件,務必判處阻嚇刑罰。
裁判官杜大偉在判刑時指,被告帶女童到公廁非禮令人難以接受,故此有必要向被告判以阻嚇刑罰,讓公眾知道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而毋須受害女童出庭憶述痛苦經歷,將入獄兩年的判刑起點減至十四個月,但警告被告若重施故技,必判處更重刑罰。
現年二十六歲的被告姓朱,曾有三次偷竊及一次非禮案底。他被控於○一年九月十六日於新界一公廁內,向年僅三歲半的女童作出猥褻行為。
案情指出,於事發當日下午三時許,女童的母親見被告與兄妹二人於寓所附近空地玩耍,其後不見三人,於是四出尋找,終於在教堂附近找回小兄妹,被告正與他們踏單車。返家後,母親追問女兒為何突然失蹤,女童表示剛才被告帶她到公廁飲水,但被告竟用舌頭舔她的私處,又手指觸摸她的私處;女童母親報警將被告拘捕。
法律界人士謝連忠指出,警方保護兒童組替受害女童進行的錄影會面記錄,乃屬調查性質,不能當作法庭有效力證供。法律沒有限制或豁免兒童出庭作供年齡,但法庭通常處理風化案時,會安排受害兒童以視像系統等隔離形式作供。
謝連忠同意該案的嚴重性,須判以阻嚇刑罰,並指出該案應轉解區域法院審理較適合,因裁判署量刑最高為監禁三年,而區域法院量刑則最高為監禁七年。
案件編號:ESCC34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