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頒五大緊箍咒<br>嚴管證券公司股東

中國證監頒五大緊箍咒
嚴管證券公司股東

【本報訊】中國證監會公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3月1日起實行,其中規定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東公司,累計虧損不能達註冊資本50%,或有負債總額也不能達淨資產50%。香港證券界人士指出,有關規定過嚴,有矯枉過正之嫌。
中國證監會在其網站(www.csrc.gov.cn )公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其中第九條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東,其持股資格需經中國證監會認定。若有下列情況,則不得持有證券公司5%及以上:(一)申請前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而受到處罰;(二)累計虧損達註冊資本50%;(三)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四)或有負債總額達淨資產50%;(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設虧損負債上限
香港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相關規定見《發牌資料冊》,持股10%或以上的證券公司需證監批准,但並無限制證券公司之小股東公司的虧損及負債比率。
萬信證券董事總經理許照中對本報表示,成為香港證券公司的股東,需經香港證監會認可,他明白中國證監會新規定是希望防止證券公司股東挪用投資者資金,但有矯枉過正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