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滿意法庭裁決

海關滿意法庭裁決

【本報訊】海關發言人指出,《版權條例》已實施多年,但法例經修訂後盜版物品作商業用途,當局檢控書店侵犯版權盜印教科書籍,則屬首宗。海關對於昨日法庭的裁判表示滿意,指可收阻嚇及警惕之效,保障商人及維護投資者及創作人士的權益。

免致港聲譽蒙羞
九八年在香港召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亞洲區會議時,特首董建華於會議開幕時曾表示,香港設有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局,專責有關保護知識產權在刑事方面的執法,為眾多投資者、商人的知識產權作出妥善的保護,免致作為國際城市的香港聲譽蒙羞。
香港法例《版權條例》,若未經版權持有人許可,提供影印服務印製擁有版權的書本作品,或任何人士製造或管有侵犯版權物品以作商業用途,最高刑罰每件可判罰五萬元及監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