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嘜頭廠工人藉口親身示範性教育,五年來乘家中無人,與女兒亂倫,被揭發後,又辯稱故鄉習俗,女兒出嫁前要將身體奉獻父親,高等法院法官彭鍵基昨斥他砌詞狡辯,指其所為社會及天理不容,並重判七年四個月。 記者:梁偉強
現年五十一歲的被告原籍福建,早前承認六項亂倫罪,控罪指他於九五年十月至二○○○年十二月犯案,其女兒當初只有十七歲。
法官昨在判案時說:「你身為你女兒嘅父親,竟然縱容自己,做出呢種行為,不但社會,亦係天理所不容,你重砌詞話教性教育,藉此啟蒙,法庭不能接納為任何有理性嘅藉口。」
法官續說,亂倫罪的最高刑期,九八年由七年增至十四年,可見社會對此相當重視,雖然受害人替被告求情,但被告對其家庭,尤其是受害人的身心,已造成重大打擊,故必須重判。
本案被告於七八年來港定居,妻兒由他申請來港,案發時一家四口住新界某屋邨。
被告讀過小學,在嘜頭廠做工人,很少在家說話,脾氣暴躁,動輒打罵家人。
受害人初次遇害時,僅居港四年,被告乘家中無人,吩咐她坐其大腿,雙手抱她,受害人反抗不遂,又怯於被告淫威,不敢聲張,結果遭被告抱入房,奪去貞操,當時被告無戴安全套,又說性交是性教育。
其後,被告偶爾問女兒的月經情況,說若她懷了孕,會帶她墮胎;繼後多年,被告多次與受害人亂倫,直至二○○一年二月,受害人才斷然拒絕。
受害人於去年三月將事告訴胞弟,其弟質問被告,被告坦承一切,又指故鄉習俗,親生女兒在出嫁前,將身體奉獻給父親,並無不妥。
被告更指出,在某一次舉家回鄉參加親友婚宴時,見女兒與異性很投契,看來有性需要,他聲稱與女兒性交,她便不會與異性性交,對她有好處。
事後,受害人姊弟同往警署報警,兩日後被告在家門外被捕,當時其衣服內藏有遺書及安眠藥。
辯方大律師吳建五昨求情說,被告在羈留時向感化官承認,犯案是受性衝動影響,而且每月犯案一次,現已非常後悔,終日以淚洗面。
他又誠心向佛,每日下跪祈禱,希望洗清罪孽,現已大徹大悟,不會再沉迷賭博及酗酒。
大律師又指,受害人現時生活正常,沒有嚴重的心理影響,算是不幸中之大幸,而且被告一家已原諒被告,受害人亦有寫信替他求情,故希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HCCC205/2001
●你身為你女兒嘅父親,竟然縱容自己,做出呢種行為,不但社會,亦係天理所不容。
●你重砌詞話教性教育,藉此啟蒙,法庭不能接納為任何有理性嘅藉口。
●雖然受害人亦都請我對你從輕發落,但我認為你嘅家庭,已經受到十分重大嘅打擊,尤其係受害人嘅身心,遭受相當重大打擊,所以要重判。